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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總說明

工廠管理輔導法(以下簡稱本法)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 公布,增訂第四章之一,明定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管理、輔導未登記工廠 及特定工廠之相關規範,其中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五有關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記工廠應予納管、輔導工廠改善後辦理特定工廠登記、第二十八條之六臨 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等規定,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並授權訂定 相關程序及事項規定。為執行既有未登記工廠及臨時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 規定,符合實務需求,爰訪查新北市、桃園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彰化縣、 高雄市政府相關業務實況,並蒐集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相關中央 機關、各方代表之意見及建議,據以研擬切實可行之既有未登記工廠管理 輔導制度,以利落實推動政策。。。。(草案詳細內容詳請下載下方文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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